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781民初2117号
原告:***,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州市达川区东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告:重庆市远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远觉镇远平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133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远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00元,减半收取为18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