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宏嘉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国宏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吕维军、成都飞洋园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15执恢12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国宏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民兴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0135642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成都飞洋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办前进社区游家渡小区15号附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567190423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5民初1096号法律文书,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5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继续执行,申请人申请终止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65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成都飞洋园艺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国宏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650000元。
二、终结(2017)川0115民初109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钟丽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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