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8民初5783号
原告:**,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成梁,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国宏嘉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范国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国宏嘉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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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