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宏嘉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国宏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佳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6执513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国宏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范国忠。
被执行人:成都佳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四川省国宏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佳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2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96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成都佳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信息,无车辆信息,无银行存款,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国宏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佳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阳宇航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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