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5执恢32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国宏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民兴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范国忠。
被执行人:成都飞洋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办前进社区游家渡小区15号附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本院依照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5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四川省国宏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飞洋园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50000元。
执行中查明,本案于2020年12月14日拍卖被执行人位于眉山市仁寿县××镇××路××段××巷××号××幢××单元××层××号房屋,执行到位62043.5元,此外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川0115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奎
人民陪审员 甘连惠
人民陪审员 刘 琼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