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宏嘉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国宏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15执109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10月01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执行人: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何俊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5民初45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05月0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3305.44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15辆汽车被查封,我院是轮候查封法院且未被我院实际控制,目前我院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次执行标的73305.44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73305.44元。
二、终结温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5民初45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凌云
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
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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