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宏嘉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国宏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15执140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国宏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0135642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成都飞洋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567190423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川0115民初10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四川省国宏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飞洋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50000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被仁寿县法院首查封,车辆已查封未控制不便于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65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成都飞洋园艺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国宏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650000元。
二、终结(2017)川0115民初109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雨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肖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