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长泰建筑有限公司

***、新疆长泰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201民初3664号
原告:***,男,1971年2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被告:新疆长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人民街宏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朱兵。
被告:孙涛,男,成年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长泰建筑有限公司、孙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2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39.13元,保全申请费131.3元,邮寄费400元,合计570.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任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