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01民初2847号
原告:***,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告:新疆长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街宏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长泰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新疆长泰建筑有限公司已将所欠劳务费向原告***支付完毕,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3.82元,减半收取计241.91元、保全费293.53元、邮寄费125元,合计660.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