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4201民初1313号
原告:张某,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告:孙某,男,成年人,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被告:新疆长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人民街宏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新疆长泰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的问题,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邮寄费85元,合计11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