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2民终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原审被告:天津兴运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兴运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1民初6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收到上述催缴通知后七日内仍不予缴纳该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