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2民终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原审被告:天津兴运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兴运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1民初6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收到上述催缴通知后七日内仍不予缴纳该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