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琼0271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13864511U,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63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37642996,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东2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琼02民终111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退还租金1528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2024年1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期间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琼0271执3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元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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