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内0626执139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37642996,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东27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55081224W,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乌审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626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迄今仍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履行协议: 一、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04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偿还40万元;于2024年05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0万元;于2024年06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剩余214623.67元。 二、案件受理费及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完第一笔4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冻结。 四、被执行人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如期或足额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案件执行。被执行人应从2024年0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工程款814623.67元为基数,按3.7%*2年利率计算加倍债务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04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并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账户的冻结。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本院将终结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终结执行期间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递交书面恢复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鹤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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