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内0626执11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8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37642996。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2020内0626民初914号作出的(2022)内06民再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65547.5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83元,执行费883元被执行人已付。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65547.5元。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内06民再1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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