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佳都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佳都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直浦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2803号 原告:云南佳都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直浦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云南佳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直浦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佳都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陈 晔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