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市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河西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5民初8762号
原告:南京市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芮文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康,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吉夫,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
被告:南京河西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2幢西塔2层至3层。
法定代表人:蒋仲群,系南京河西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军,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市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河西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南京市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110元减半收取205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由原告南京市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克强
人民陪审员  王素莲
人民陪审员  朱安祖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 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