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13644号
原告:南京市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芮文静。
被告: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谢育振。
原告南京市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泰禾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京市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俊伟
人民陪审员 陈 颖
人民陪审员 王 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林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