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5941号之二
原告:***,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美,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晨,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芮文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喜,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康,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京市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4元,减半收取计2972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0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滕宏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沙筱维
书记员郜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