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3民初235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南京市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芮文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2年7月15日生,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任亚妮
人民陪审员 马殿苹
人民陪审员 高明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