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6055号
申请人:***,男,196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申请人:***,男,196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南京市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芮文静。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京市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市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5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市室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5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子敬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 许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