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65号
原告:***新盛电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许建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市一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袁兴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天筑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符道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盛电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一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筑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盛电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张柏萍
审判员 冀鹏超
审判员 路 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纪 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