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筑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河子新盛电气商贸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市一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筑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才建国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9001民初65号

原告:***新盛电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许建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市一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袁兴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天筑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符道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盛电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一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筑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盛电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张柏萍

审判员  冀鹏超

审判员  路 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纪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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