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

青岛博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执131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博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白沙河办事处金沙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金星村大王家屯。
法定代表人薛海涛,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博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272996元及利息,现本案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民初105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刚
审判员 车延新
审判员 冷明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