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

江苏博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黑0129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博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1民终53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江苏博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苏博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给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欠款150000元、利息8767.5元、案件受理费4950元及申请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哈尔滨世纪广场支行账户内存款166073.5元(缴纳执行费2356元),余欠滞纳金等申请人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江苏博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的执行依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