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2422号
原告: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新兴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5元,减半收取872.5元,由原告西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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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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