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裕正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甘肃裕正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甘1002执13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裕正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9)甘1002民初29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裕正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4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裕正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修工程款20000元;二、申请执行人甘肃裕正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付被执行人張微装修维修费及损失费共计1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申请执行人甘肃裕正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付申请执行人甘肃裕正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50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張微已将装修工程款10000元元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9)甘1002民初29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甘肃裕正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9)甘1002民初2953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