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裕正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裕正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民终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兴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裕正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金厦科教苑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92年7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裕正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22)甘1025民初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上诉人**于2022年9月7日向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但未交纳上诉费,经多次催要未果。2022年9月28日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3040元,逾期未交,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时至今日,上诉人**既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情况下,仍在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按期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22)甘1025民初89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文金坤 审判员  *** 审判员  闫 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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