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3023财保1号
申请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封迭新区,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立林,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悦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6月出生,住沭阳县。
申请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相当于人民币110万元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悦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期限为30天。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晓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兴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