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甘1223民初1086号
原告:**1,男,1985日6月1日生,住甘肃省临洮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男,1974日3月2日生,住甘肃省临洮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2,男,1991日1月4日生,住甘肃省临洮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男,1988日5月3日生,住甘肃省临洮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男,1970日9月3日生,住甘肃省临洮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宕昌县成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3MA720WJ69B;
住所:甘肃省宕昌县城关镇滨河路文化传媒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2年4月8日生,住甘肃省宕昌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10月14日生,大专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宕昌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2MA72MR5K0J;
住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御景花园小区4号楼13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12月2日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82年8月9日生,住甘肃省宕昌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8月1日生,大专文化程度,住甘肃省宕昌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1、***、**2、***、***诉宕昌县成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1、***、**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五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18560元;2.判令被告以1185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承担自2022年5月3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利息,暂算至2022年6月19日为360.55元,息随本清,以上两项共计118920.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本案被告***挂靠本案另外一被告宕昌县成翔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宕昌县南河镇“宕昌县岷兴水投南河镇河道综合治理办公楼”,将该工程外墙保温及真石漆工程交由五原告完成,原告方以包工包料形式,双方约定保温加真石漆每平米160元,真石漆每平米70元。原告方按照被告***指示完成了该项工程,后经双方对工程测量确认,完成保温加真石漆面积为699平方米,真石漆96平方米,应支付五原告工程款118560元,五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遂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庭后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原告**1、***、**2、***、***工程欠款共计108560元,由以上五原告提供完税发票给被告***,被告***自收到完税发票后3日内一次性向以上五原告付清工程欠款;
二、被告***暂扣5%的工程质保金6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18日止),质保期限届满后被告***将暂扣的质保金返还给以上五原告;
三、本案诉讼费2678元,减半收取计1339元,由原告**1、***、**2、***、***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或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