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9549号
原告陕西锦福祥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海荣名城63-2-2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4MA704W4JXW。
法定代表人王军,经理。
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55号海棠花园2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W4BKC45。
法定代表人刘培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和平,男,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锦福祥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锦福祥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50元,剩余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 琦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叶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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