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拓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科瑞特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财保29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X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3111229XXX。 法定代表人:孙XX,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2MA6W4BKXXX。 法定代表人:阎X。 陕西XXX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132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建设工程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90138.1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3年3月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XXX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主持下已达成调解,本院已作出(2022)陕0111民初16465号民事调解书,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XX建设工程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0138.19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