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1、某某2等甘肃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202民初3097号
原告**1,男,汉族,生于1999年12月1日,宁夏**市人。
被告**2,男,汉族,生于1994年4月29日,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人。
被告甘肃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396868948T;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张掖路街道***8号楼13层003号。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221704247R;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迎宾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1因与被告**2、甘肃中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向原告**1送达了《案件登记受理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1收到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1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