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与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4726号
原告:***,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茂正,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东风中路15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410187。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乐全,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12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930元,减半收取12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凌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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