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694号
原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410187,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东风中路1559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乐全,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鼎臻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20428310,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六路20号5幢13-4号。
法定代表人:余道鑫,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鼎臻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起诉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徐 东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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