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1027号
原告:***,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北京极光未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3号21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东风中路155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极光未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80.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