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与天津优才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15441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天津优才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恒滨路89号智博科技综合研发楼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MA08UE0KX9。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东风中路15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41018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优才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第三人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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