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通信建设某局有限公司、河北某某有限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636民初1057号 原告:中国通信建设某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河北国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2,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某规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龚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顺平县某局,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负责人:马某,该局局长。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 负责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通信建设某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中铁某某规划建设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顺平县某局、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通信建设某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通信建设某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通信建设某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中国通信建设某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