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卓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鑫德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2901执保58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卓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鑫德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901财保1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卓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鑫德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3820元或查封、冻结等值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鑫德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3820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彭湘
法 官 助 理   张健 书  记  员   步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