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卓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卓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鑫德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901民初5872号
原告新疆卓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鑫德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原告新疆卓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卓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已与新疆鑫德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卓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新疆卓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喻 霞
书  记  员   匡婧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