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卓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卓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等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22财保451号
申请人:新疆卓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卓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6920.4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新疆卓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购买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1232555390134805991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卓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6920.4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304.6元,由申请人新疆卓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新疆卓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温宿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曹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