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5257号
原告:阿克苏市盛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艺园路通用机械厂院内。
经营者:白立永,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燕琼,新疆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宇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南大街杏花村6号楼3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邵裕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阿克苏市盛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新疆宇煌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市盛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阿克苏市盛兴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市盛兴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1元,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阿克苏市盛兴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程群策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泽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