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合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023民初61号
原告:喀什冠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广州新城01地块B区15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薛雅卿,该公司董事。
被告:新疆宇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杏花村6号楼3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邵裕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辉,男,新疆宇煌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喀什冠成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宇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喀什冠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新疆宇煌建设有限公司在阿合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的账号为×××中1104286.2元存款予以财产保全。原告喀什冠成商贸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喀什冠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新疆宇煌建设有限公司在阿合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账号为×××中存款1104286.2元,期限为6个月,自2022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9月16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喀什冠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琴
审 判 员 黄大林
人民陪审员 李清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