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合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023财保9号
申请人:新疆宇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托河家园1号门面房3楼。
法定代表人:邵裕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申请人新疆宇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开户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开户账号×××中金额人民币109980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新疆宇煌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州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价值109980元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开户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开户账号×××中存款人民币109980元,期限为12个月,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15日止。
案件申请费1069.9元,由新疆宇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 琴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程康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