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亚心文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亚心文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仲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1102民初166号
原告:新疆亚心文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仲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彩云,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北京岳然泓彬国际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北京九京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葛亚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亚心文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仲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岳然泓彬国际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九京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新疆亚心文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亚心文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亚心文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亚心文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