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亚心文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亚心文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时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新02民辖终14号
上诉人新疆亚心文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心公司)与被上诉人克拉玛依市时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2021)新0205民初15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亚心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2021)新0205民初155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没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且现场交易完成交付,因此无论适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均应当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审理。        
克拉玛依市时景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登记受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原告的诉状及提交的基本证据确定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本案中,根据时景公司提交的诉状和陈述的事实,可以认定双方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时景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解除买卖合同,要求亚心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系双务有偿合同,争议标的并非单纯的给付货币,且双方未书面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因此本案应当由亚心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上诉人亚心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2021)新0205民初155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远志 审判员    唐杰 审判员    吴婷
法官助理    唐旭 书记员    那几班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