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洁城环卫有限公司

某某、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6民终2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6月5日生,壮族,住云南省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言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20)云2601民初41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于2021年3月1日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调查,***代理人***,洁城公司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书,并指令继续审理。事实及理由:***于2020年8月4日收到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出具的收件回执,该仲裁院最迟应当在2020年8月9日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通知,但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并未在规定时间作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洁城公司答辩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向一审法院诉请:1.判令洁城公司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工资2629.15元;2.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3.判令洁城公司支付2006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27日的经济补偿68577.6元;4.本案诉讼***城公司承担。庭审中***明确诉请1为2020年6月未足额发放工资并补充诉请:支付2020年7月、8月分别未足额发放工资3397元、1846.99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接收***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等材料,在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且未超过45日仲裁期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第(四)**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不予交纳。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一)移送管辖的;(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六)其他正当事由。”本案中,***于2020年8月4日向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并提交相关材料,且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当日向***出具收件回执,但至今仲裁院未作出受理决定,且不存在前述一至六项法定事由,***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不当,本案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畴。 综上所述,***的上诉理由成立,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20)云2601民初415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