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市洁城环卫有限公司

向某某、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6民终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7月18日生,壮族,文山市人,住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言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山市新平街道新平坝社区马厂汤董村荸荠塘。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20)云2601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1年1月18日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当面沟通并听取意见。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书,并指令继续审理。事实及理由:***于2020年8月4日收到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出具的收件回执,该仲裁院最迟应当在2020年8月9日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通知,但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并未在规定时间作出,***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洁城公司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原告工资2629.15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洁城公司支付2008年7月27日至2020年7月27日的经济补偿54,364.44元。计算依据:4530.37元/月工资×12=54,364.44元;4.本案诉讼***城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仅13日,未超过45日仲裁期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第(四)**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不予交纳。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第一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一)移送管辖的;(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六)其他正当事由”的规定,***于2020年8月4日向文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并提交相关材料。但至今该仲裁院未作出受理决定,且不存在上述一至六项法定事由的,本案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畴。 综上所述,***的上诉理由成立,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20)云2601民初415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