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民初3670号
原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法定代表人:**提居麦·麦提尼亚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新疆。
被告:新疆汇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阿恰勒西路8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原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汇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和***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阿 米 娜 · 多 来 提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排则莱提·阿卜杜力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