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221执123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汇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汇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322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裁判:一、***承认欠新疆汇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人工费和材料费193215元。二、***承诺于2022年4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新疆汇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人工费和材料费193212元及违约金7000元。三、案件保险费500元、保全费1820元、诉讼费2533.85元由***负担。四、***若到期不履行给付义务,新疆汇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申请强制执行垫付的人工费和材料费193212元及违约金57964.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新疆汇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8月29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
2、2022年8月29日、2022年8月31日、2022年9月21日、2022年10月24日、2022年11月17日、2023年1月2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共计六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司法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2年9月5日,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统查,经向和田县自然资源局、和田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田市住建局、和田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司法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2年10月24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23年2月23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5、2022年9月13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丰县人民法院进行现场调查,调查结果,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6、2023年2月22日,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新疆汇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再次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案执行结果,书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至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56030.35元、执行费3740.00元,共计259770.35元;实际执行到位0.00元,未履行259770.35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证明、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已查明的财产处置完毕外,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疆汇和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本案执行结果,书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3221执12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晓 英
审判员 吐尔逊巴克吾斯曼
审判员 **阿卜杜哈力克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牙** 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