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402民初1166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线东煜宾馆对面钢管扣件租赁。
被告:***,男,1981年1月10号出生,住甘肃省民乐县。
被告:甘肃北斗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纬一路与经七路交汇处陇商国际1号楼D座10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北斗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甘肃北斗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