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8558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甘肃峰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长沙门金沙苑小区18号综合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3A6CD6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甘肃峰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6日以“因原、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0元,减半收取2220元,由被告甘肃峰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110元,被告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22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